第一篇:纳税评估案例
蛛丝马迹藏玄机
〔评估对象〕某某县水利局水利管理服务站,微机代码23569874,税务登记号码为231923w00005000。
〔基本情况〕该单位主要从事水利工程为公用事业,创办于1968年9月,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财务负责人某某,联系电话789654。征管方式为纯营业税户,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申报方式为上门申报。该单位注册资本为24xx元,xx年度销售收入为455924.69元,xx年度帐面利润为914.38元,上年资产总额为2316828.88元,上年负债总额为1517668.07元,上年所有者权益总额799160.81元,xx年度入库地方税金费72014.06元,xx年1-10月入库地方税金费13320.12元。
〔确定评估对象的依据〕
根据水利站报送的财务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分析,该单位存在以下疑点:
1、今年1-9月份收入为174519.09元,去年全年收入为455924.69元,今年与去年相比收入差距较大;
2、今年1-9月份申报地方税额为13320.12元,去年申报地方税总额72014.06元,今年与去年相比税额差距较大;
3、xx年帐面利润仅914.38元,这与同行业的盈利水平明显不符。
根据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将该单位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评估分析和约谈询问过程〕
一、寻踪觅迹查疑点
评估人员带着疑点,对 ……此处隐藏11039个字……所有职工人数,和“工资结算单”中实领工资的人数比较,未发现异常。
7.核查了“应付工资”账目中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发现有将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的情况,减少了税基,降低了适用税率,应按照国税发【2014】9号文件规定计算纳税。 评估处理:
经评估人员分析选案和举证约谈,纳税人针对实地核查中提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补贴类薪金”补缴个税2156.39元,“绩效奖金”补缴个税10825.46元,“外出旅游”补缴个税3160.27元,“年终一次性奖金”补缴个税18250.00元,合计补缴个人所得税34392.12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做出差异纠正性结论,填制《纳税评估评定处理书》, 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税款。
评估建议:
此案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很多企业因为会计账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将一些本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科目,放入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账目环节,导致了漏税。
2.一些不太容易引人注意的伙食补贴和通讯补贴,如果采取实报实销的方法,可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但直接发放则应计入,企业对该类情况的处理并不熟悉。
3.一些将公司的产品以实物形式发放给企业职工,或者组织职工集体旅游等非现金形式的物质奖励,企业很难将其计入个
税应纳税所得,应加强税法宣传。
4.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计算其实并不是很复杂,但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觉得不会计算,导致了漏税。实际上市地税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宣传手册里专门对该项目作了介绍,税管员应充分利用这些宣传资料对纳税人进行辅导。